许昌亿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市和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亿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中原电气谷留学人员创业园B座601。
委托代理人:贺耀杰,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和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690570800Y,住所地鄢陵县城南关转盘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国营。
被执行人:鄢陵县鼎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660914035N,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生产科技园区花博大道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晓燕。
本院在执行**亿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市和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县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民终216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国领
审判员  张建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