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6民催2号
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城西关(新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延津县,该单位职工。
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申请撤回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