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6民催7号
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县城西关(新延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06552392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延津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