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东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11执保108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东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泗水县星村镇沙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老王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东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600.1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