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执异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老王府村。
法定代表人:宋洪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平鑫,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刚、张新华、彭锡阁、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老王府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老王府建筑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90××××0653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内存款489589.26元(以下简称涉案款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老王府建筑公司称,请求解除对涉案账户中涉案款项的冻结。事实与理由:老王府建筑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冻结老王府建筑公司涉案账户中涉案款项系由案外人张德明借用老王府建筑公司资质承包的泰安市徂汶景区管委会停车场项目的工程款。该款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张德明,不属于老王府建筑公司。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予以解除查封,以免给张德明造成重大损失。
申请执行人**称,1、不同意解除对老王府建筑公司账户的查封。货币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即“占有即所有”,**查封的老王府建筑公司账号的款项即应当视为老王府建筑公司所有,而非其所陈述的款项属于案外人张德明。2、《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出借建筑资质,老王府建筑公司宣称张德明借用其资质施工,本身其与张德明的行为已属违法,现其妄图让人民法院保护其违法行为,明显不合情理,更不合法。3、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老王府建筑公司为阻碍案件执行,不排除其与张德明后补挂靠合同,虚构借用资质的事实,以拖延案件的执行。综上,不同意解除查封,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老王府建筑公司故意拖延案件执行进行处罚。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刚、张新华、彭锡阁、老王府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以(2021)鲁0911执30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涉案账户中的涉案款项,当日实际冻结36417.97元,额度冻结489589.26元。老王府建筑公司对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活期查询业务凭证及账户信息打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
另查明,涉案账户为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从活期查询明细中可以看出,涉案账户中老王府建筑公司与多家公司、单位、个人存在业务往来,账户使用频繁,在本院以489589.26元额度冻结后,该账户内亦有多笔收入和支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情况,并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老王府建筑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账户为被执行人老王府建筑公司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该账户中老王府建筑公司与多家公司、单位、个人存在业务往来,账户使用频繁,且本院以489589.26元额度冻结后,该账户内亦有多笔收入和支出。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除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老王府建筑公司仅提供涉案账户活期查询业务凭证及账户信息主张涉案款项系案外人张德明借用其资质承包的泰安市徂汶景区管委会停车场项目的工程款,所有权属于案外人张德明,证据不足,其解除对涉案账户中涉案款项的冻结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雪娥
审 判 员 颜京森
审 判 员 杜敏芝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金刚
书 记 员 孙振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