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11民初4270号
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老王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