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

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等与**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894号
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
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老王府村。
法定代表人:宋洪岳,经理。
被告:**攀,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
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泰安市老王府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