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学,执行董事。
被告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五龙工业园区振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与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104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生效后,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6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灵宝市玉瑞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未履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
3.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对其限制高消费,于2018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承办人于2018年6月1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我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新力德粮油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01025.00元(暂计算至申请之日),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