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25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路北2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帅伟,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住所地襄城县紫云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任矿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襄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京伟
审判员 XX恩
审判员 岳豪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