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1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风路东段路北2号院,组织机构代码74251943-4.
法定代表人康进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2784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注: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该企业于2015年11月4日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
二、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原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跃勇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