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21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东风路东段路北2号院,组织机构代码74251943-4.
法定代表人康进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15】第2784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注: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该企业于2015年11月4日领取营业执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
二、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履行原平顶山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跃勇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韩红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