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堰东社区居委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承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大展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堰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修凯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科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