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344号
原告驻马店市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确山县汉泓双语实验学校,地址:确山县。
法定代表人鲁新占。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山县汉泓双语实验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袁文举
审判员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