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344号
原告驻马店市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确山县汉泓双语实验学校,地址:确山县瓦岗镇邢店村。
法定代表人鲁新占。
原告驻马店市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公司)与被告确山县汉泓双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汉泓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超越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越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泓学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超越公司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初中教学楼一楼西头阶梯教室装修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3万元,工程质保金2%。在施工过程中,又增加新项目价款253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59900元拒不支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9900元。
被告汉泓学校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汉泓学校(甲方)与原告超越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料为甲方装修该学校教学楼一楼西头阶梯教室毛坯房,装修按图纸施工,工程总价为230000元,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质保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至工程满一年无施工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工期为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20日,以有效施工日计算。2014年4月10日被告汉泓学校为原告超越公司出具了暂欠阶梯教室款30000元的欠条。2014年10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审批流程表,内容为应付确山县汉泓学校会议室装修增加工程款为25300元,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表、欠条等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超越公司与被告汉泓学校签订了施工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超越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为被告装修工程并已经验收合格,被告也应当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价款55300元;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施工期限,原告完成装修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已逾一年,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为工程总照价的2%,即4600元被告也应予给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确山县汉泓双语实验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超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900元(含质保金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被告汉泓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文举
审判员方光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