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805号之二
原告:***,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驻新公路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4853816L。
法定代表人:苏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晨,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1580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双方已调解完毕,原告已经撤诉,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名下3187240元银行存款或解除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318724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