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5805号
原告:***,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驻新公路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4853816L。
法定代表人:苏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晨,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驻马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31872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晨,***31872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