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驻新公路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苏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702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