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3825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4853816L。
法定代表人:苏晨,经理。
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大道与东祥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6915329D。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8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解除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驻马店市鹏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