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执30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水屯镇(驻新公路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94853816L。
法定代表人苏晨。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范志强,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702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范志强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166608.4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驻马店市××路***自建楼独单元301、302、401、402、501、502、601、602房产一处及1层101、2层201房产一处,正在另案拍卖中,轮候查封***名下豫Q×××××汽车一辆、豫Q×××××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范志强豫Q×××××汽车一辆、豫Q×××××号汽车一辆,因上诉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天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