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07215J(1-1)。
法定代表人:范例,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85952000。
法定代表人:程开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收入1187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富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