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307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驻马店市文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85952000。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43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