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4民初3924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驻马店市文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85952000。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43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