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3执7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07215J。
法定代表人:范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859520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安徽荣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卓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