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自来水公司

某某与北安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181民初2079号
原告:***,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国元;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安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