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鸿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永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86023692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东宁市鸿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永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551336870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久山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5766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李荣新,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海林市。 原告***与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鸿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李荣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