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6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林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永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786023692E。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东宁市鸿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东宁市东宁镇永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551336870T。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久山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688857669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李荣新,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海林市。
原告***与被告东宁市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鸿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劳务有限公司、李荣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