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财保37号 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325880149E,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九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02840389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账号:23×××62)账户内的存款282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账号:23×××62)账户内的存款28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侣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