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6财保3号 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83325880149E,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九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02840389N,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0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30000元;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林市华兴架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坊支行23×××6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1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关山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