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1民终100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河市合作区幸福乡新生活村****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黑龙江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河市。
一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水务局,住所地黑河市兴安街**。
法定代表人:唐雪双,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div>
上诉人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一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爱辉区水务局)、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兴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9)黑1102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晨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鑫,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晨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华晨建筑公司举示的照片以及红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诉争房屋施工前墙体及烟囱已经严重开裂。经鉴定机构鉴定损失数额为17万余元,鉴定机构收取8万元的鉴定费用,如此收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鉴定费收费超过规定,涉嫌司法腐败。2.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阐述概念模糊,说理过程违反逻辑,对实际施工于冬季,鉴定于夏季,相关数值不符合客观情况等问题不能正面回答。鉴定机构没有任何可以依据的华晨建筑公司施工对诉争房屋及烟囱发生实际扰动的关联数值,完全是鉴定机构主观臆断,据此,**及爱辉区水务局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3.诉争房屋为“L”型,华晨建筑公司施工的自来水管道仅与诉争房屋一层平行,诉争房屋另一侧的墙体开裂明显与华晨建筑公司无关,鉴定机构全部核算出损失也强加给华晨建筑公司,明显不符合逻辑,也不公平。4.一审判决认定华晨建筑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6月底完工错误。**、华晨建筑公司提交的照片均可以证实施工开始到结束均在冬季,诉争房屋与施工的自来水管道平行长度仅仅几十米,不可能施工达半年,没有事实根据。
**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晨建筑公司、爱辉区水务局、红兴村委会赔偿**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174,906.0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红兴村(以下简称红兴村)有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84平方米,建成年份1980年,房屋产权证为黑房权证爱辉区字第**。2017年华晨建筑公司承包黑河市爱辉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工程地点红兴村,工程内容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等。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爱辉区水务局。该工程于2017年12月开工,2018年6月底完工,期间华晨建筑公司在**房屋旁进行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2018年6、7月份,**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后**找到爱辉区水务局、华晨建筑公司、红兴村委会要求其赔偿损失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爱辉区水务局、华晨建筑公司、红兴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期间,**申请对华晨建筑公司挖自来水管道与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是否有因果关系及经济损失数额进行司法鉴定,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咨询公司)出具2019龙建鉴字1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经对其现场进行勘查及检测,其墙体结构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与开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护措施有因果关系;2.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经济数额174,906.01元。华晨建筑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并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李某、张某、郭某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异议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原告支付鉴定费80,000元、支付鉴定勘查机械费800元。华晨建筑公司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2017年华晨建筑公司承包爱辉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一标段项目,发包人为爱辉区水务局。该工程施工期间华晨建筑公司在**房屋旁进行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施工后**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经现场勘查,龙建咨询公司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1.经对其现场进行勘查及检测,其墙体结构裂缝、倾斜及烟囱倒塌与开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防护措施有因果关系;2.烟囱倒塌及房屋倾斜、裂缝的经济损失经济数额174,906.01元。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且鉴定人李某、张某、郭某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异议问题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华晨建筑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华晨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房屋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要求华晨建筑公司赔偿房屋经济损失174,906.0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爱辉区水务局与红兴村委会不是施工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华晨建筑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华晨建筑公司赔偿**房屋倾斜、裂缝及烟囱倒塌的经济损失174,90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9.06元,鉴定费8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3,000元,鉴定勘查机械费800元,均由华晨建筑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申请,由本院技术室委托龙建咨询公司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房屋墙体结构裂缝、倾斜与烟囱倒塌与开挖自来水管道沟施工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可靠的防护措施有因果关系。虽华晨建筑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鉴定人员围绕华晨建筑公司提出的问题,并出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解答,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华晨建筑公司施工时未必要可靠的防护措施,导致诉争房屋裂缝、倾斜与烟囱坍塌,华晨建筑公司具有过错,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华晨建筑公司应对**承担侵权责任,华晨建筑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鉴定费收费是否合理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由相关部门进行解决,故华晨建筑公司上诉主张鉴定费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问题,本案因物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无不当,故华晨建筑公司上诉主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华晨建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问题,一审时,**申请,本院委托龙建咨询公司作出司法鉴定,鉴定人亦出庭接受质询,该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华晨建筑公司未举示有效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华晨建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华晨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98.12元,由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