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102执74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黑11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1,984.9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车辆一台未能确定具体位置,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车辆线索。
3.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
4.本院于2018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6.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关传统查控。
7.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
8.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9.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执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祥
审判员 蓝晓娜
审判员 吴勇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迟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