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9203号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0616。
法定代表人:孙占倩,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嘉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后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7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久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