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25财保12号
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树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子君,黑龙江曲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口县支行(户名: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51)账户内资金566608元。担保人王伟民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林口县三办(外环中兴烟站南侧)的房屋[黑(2021)林口县不动产权第00XXXX3号,宗地面积97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845.75平方米]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口县支行(户名: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20×××51)账户内资金56660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王伟民单独所有的位于位于林口县三办(外环中兴烟站南侧)的房屋[黑(2021)林口县不动产权第00XXXX3号,宗地面积97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845.75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
案件受理费3353.04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子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