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25财保34号 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984546402,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领秀城小区2号楼1**113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16561615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设立的(户名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37)账户中269083.1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林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为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的存款269083.1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申请人黑龙江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佀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