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439号
原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0574046638,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德,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平,男,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MAIBQR0P9L,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林永钢,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18300元,已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倞佶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