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25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执行人:王海生,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执行人:李德海,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请执行人:刘明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被执行人:毛洪喜,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明三路阳光小区1号楼103号门市。统一社会代码912310000574046638。
法定代表人:王守德,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海生、李德海、刘明顺与毛洪喜、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口县人民法院(2022)黑10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