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民初1429号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基辰工程机械租赁处,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新星花园二期1号楼1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娄寿飞,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街道阳明三路阳光小区一号楼1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守德,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不详。
被告:艾国,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
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基辰工程机械租赁处与被告黑龙江省程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艾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西安区基辰工程机械租赁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西安区基辰工程机械租赁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丹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芦 佳
书 记 员 乔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