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晟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晟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81执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边城印象假日酒店**。
法定代表人:葛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雪松,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电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丝路(黑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黑1081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本案查封房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雁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陈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