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3财保10号
申请人:******莹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59号楼02**06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3MA1BATUX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建华区******小区2号楼02**0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751852。
法定代表人:薄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莹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龙江银行**哈尔龙华支行、账号为2211********内的资金650000.00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哈尔市建华区凤凰·***C区××号楼××**××层××号××黑(2022)**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5号商服房产及***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银行卡内存款65000.00元作为担保财产,并自愿承担保全风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莹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于龙江银行的账号2211********内存款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哈尔市建华区凤凰·***C区××号楼××**××层××号××黑(2022)**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5号商服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担保人***名下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银行卡内存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3,770.00元,由申请人******莹通商贸有限公司缴纳。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需申请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