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基区物业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07民初947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3333751852,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2号楼02**0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125661,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基***办事处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社会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被告:***基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和平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基区和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基物业管理中心、***基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