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深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农垦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天润德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民辖24号
原告:**哈尔农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垦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华,总经理。
被告:辽宁***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世纪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强,总经理。
被告: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满洲里市西十八里。
法定代表人:张金柱,主任。
原告**哈尔农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与被告辽宁***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贸区管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农垦**公司诉称,农垦**公司与***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在铁岭市银州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合同价款5723万元。农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4月进驻满洲里中俄互市贸易区施工现场,按时开工并于2006年8月完成4个厂房的基础施工,建筑面积为24232㎡,基础部分的结算造价为5076508元,进入现场的钢构、制作涂漆费用为1034721元。互贸区管委会于2006年8月通知***公司,要求华阜大街两侧的在建工程停止施工,因停工导致的各种损失,待互贸区管委会明确整顿结果后另行协商。但互贸区管委会就该土地调整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直到2015年3月10日,满洲里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地面附属物征收补偿决定》[满土字(2015)1号],明确了互贸区管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在收回收购范围内,造成农垦**公司与***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公司与互贸区管委会的违约行为,导致农垦**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遂请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因被告违约行为,***公司与互贸区管委会支付农垦**公司违约金、钢构制作、涂漆费、搬迁费、躲迁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支付未能依法履行合同的收益损失等费用27182884元以及钢构制作、涂漆费、搬迁费和躲迁费利息;二、诉讼费由由二被告承担。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该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农垦**公司与***公司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不得改变法律确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满洲里市中俄互市贸易区产业园区内,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处理。于2017年5月4日裁定: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处理。
2017年10月27日,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以该案诉讼标的额为27182884元,超出该院级别管辖范围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虽然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案地域管辖问题撤销了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移送至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该案原告农垦**公司与被告***公司住所地均处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外,结合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法院以及该案诉讼标的额为27182884元的情况,该案法定管辖法院应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忠卫
审 判 员  张赫男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