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民辖3号
原告:***,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康平路商贸街****号。
被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区区长。
被告:黑龙江省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鸿福新城2区11号楼第五门市。
法定代表人:翟洪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40,626.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60元、合计42,486.57;2.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再治疗费用待鉴定后明确;3.案件鉴定费、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7日,***途径晟泰公司施工的四方台区路灯改造工程施工地点,持入没有防护及警示标志的土坑内,造成***右小腿及右踩摔伤,属泰公司在施工期间未设防护栏及警示标志,被告四方台区政府对此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二被告对***摔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政府与其院具有利害关系,原告申请本案指定异地管辖,其理由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为四方台区人民政府,为促进公正司法、阳光司法,提升审判质效以及司法公信力,原审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埋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武春花
审判员*婧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