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永安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3民初315号
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八仙路**。
法定代表人:韩殿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黑龙江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楼**
法定代表人:梁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黑龙江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泉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2019)黑0203执异14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原告所有的拜泉县××时尚××楼××单元××、××、××、××、××、××、××、××、××、××、××、××、××、××、××、××、××、××、××号房屋,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2单元201、202、301、401、501、601、1001、1101、1102号房屋,以及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3单元301、502、602、1101、1102号房屋等33座房屋的执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确认上述33座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工程原开发单位为福泉公司,后经政府协调福泉公司将工程整体转给黑龙江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第二分公司(下称福泉二分公司)开发。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开发承包合同,约定将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9号楼、11号楼的开发经营权转给福泉二分公司,由福泉二分公司独立开发经营,独立核算。福泉二分公司将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9号楼、11号楼的建筑施工整体发包给原告,约定由原告对工程全额垫资建设,工程建成后以楼房折抵应付原告的工程款。为保证原告的利益,福泉二分公司以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整体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建设完成后福泉二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将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交付给原告折抵工程款。建华区人民法院因办理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福泉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查封了原告所有的登记产权人为福泉二分公司的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的33套房屋。该33套房产虽登记在福泉二分公司名下,但实际是以折抵工程款的方式归属原告所有,并且在建华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交付给原告,建华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屋属于执行对象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存在的法人才具有原告资格,本院经查询,不存在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现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60.00元,全额退回给原告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薛 薜
审判员 耿鸿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