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203执异141号
案外人: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八仙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韩殿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大道鹰沙大厦1212室。
法定代表人:石寿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泉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泉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时尚嘉园二期小区的三十三套房屋。案外人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肇东恒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肇东恒泰公司称,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工程于2013年开工,原开发单位为福泉公司,后因公司资金短缺经政府协调整体转给了二公司开发。二分公司将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9号楼、11号楼的建筑施工整体发包给案外人肇东恒泰公司,并以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整体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完成后,二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交付给案外人折抵工程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作为承建方就上述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无论依据建设施工优先受偿权还是依据建筑物财产属性的资金来源上,案外人对查封财产的所有权都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法院的查封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解除对拜泉县时尚嘉园二期小区三十三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在执行(2017)黑0203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福泉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时尚嘉园二期3号楼1单元201、202、301、302、402、501、502、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号房屋;3号楼2单元201、202、301、401、501、601、1001、1101、1102号房屋;3号楼3单元301、502、602、1101、1102号房屋共计三十三套房屋。案外人肇东恒泰公司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等证据证明争议房产已经抵押并已抵顶工程款给案外人,案外人肇东恒泰公司是该三十三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但产权登记部门产权人仍然是被执行人福泉房地产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就是福泉房地产公司,虽然争议房产已经抵押并抵顶工程款给案外人,但并不能证明案外人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对于肇东恒泰公司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肇东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夏雪
人民陪审员 李政
人民陪审员 杨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