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82民初793号
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小区8栋1单元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金阳,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5栋507室。
法定代表人:国小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锦市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平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迟龙,该局局长。
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锦市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锦市教育局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9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彦君
审判员 邹丽敏
审判员 丁春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