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09财保22号
申请人:***,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八五六农场职工,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083224746M,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41号5栋507室。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未结算完毕的工程款15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审判员 许维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晏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