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82民初522号
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闽江小区********。
法定代表人:***,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
法定代表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富锦市教育局,住所地,住所地富锦市东平路南段iv>
法定代表人:**,富锦市教育局局长。
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富锦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朋奥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