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8109执保4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支行账户2305************0379_1中存款1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现金、房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支行账户2305************0379_1中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晏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