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743号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665065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区东风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2293461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震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