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4404号之三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淄博周村区环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镇兴华路64号院内办公楼3楼3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财金政企合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大东路29号科创金融中心T6裙房3层301-A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财金信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北侧、解放东路南侧CBD中央广场17号地块项目(一期)A塔3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周村区环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环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政企合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财金信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周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474.00元,减半收取计135237.00元,申请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140237.00元,由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