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执异113号 异议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边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兴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098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宇兴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与异议人无任何法律关系,异议人不欠被执行人***任何款项,***对异议人不享有任何债权,异议人亦不欠申请执行人**任何款项,且(2020)鲁098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现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2020)鲁098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鲁098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2016年5月24日,***借用宇兴公司资质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购物广场通风空调(暖通)工程合同,该合同加盖宇兴公司公章,***作为宇兴公司授权代表进行签字。该工程宇兴公司并未参与施工,***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并收取一定费用。该判决判令***、***支付**劳务费88680元及利息。 2020年1月7日,本院以(2020)鲁0983执372号立案执行。2023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0)鲁098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借用宇兴公司资质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购物广场通风空调(暖风)工程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冻结、提取宇兴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购物广场通风空调(暖风)工程的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案中,本院以(2018)鲁0983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借用宇兴公司资质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岫岩满族自治县**购物广场通风空调(暖通)工程合同,并将该工程转包给***施工”为依据,裁定冻结、提取宇兴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工程款,但裁定未表***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未查***公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债权及债权具体金额,直接裁定冻结、提取宇兴公司的工程款,事实不清;且该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0)鲁0983执372号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鹏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