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04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06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03月0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03月3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05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03月0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03月2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09月2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02月0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03月0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0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肥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秦安肥城市边家院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3年0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防止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将财产转移,请求以43519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杭州道支行账号为0302********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城支行账号为1604********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龙山路支行的账号为1604********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营业室的账号为1604********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32309000000××××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43519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杭州道支行账号为0302********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城支行账号为1604********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龙山路支行的账号为1604********的存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营业室的账号为1604********的存款。冻结期间不得提取、转账等,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2695.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