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首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密山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382执14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发,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崔峰,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密山市和平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应支付欠款1905835元、案件受理费10977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5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密山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执1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